南通开发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考核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3日 点击数:

为规范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管理,加强责任督学队伍建设,切实维护督导结果的公平、公正,提高督导效率和质量,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国教督办〔2013〕2号)、《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苏教督委〔2013〕1号)、《南通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方案》(通教督〔2014〕1号)和《南通开发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细则》(通开发社〔2016〕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是受社会事业局正式聘任或任命的中小学校责任督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区社会事业局的组织下,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多向、奖励为主、分段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参加培训进修、履行工作职责、遵守督导纪律、实际督导绩效等。

第四条 考核形式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两类。

第五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由自我评价、学校评价、社会事业局评价三部分构成,分别占20%、30%、50%。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获得优秀和良好等级的人数分别占责任督学人数的20%和30%。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拒绝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2.在督导工作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言行的;

3.接受被督导学校吃请和礼物,或参加被督导学校安排的与督导工作无关的活动,或获取被督导学校的报酬,或实施与责任督学职责与身份不相符的其他任何行为的;

4.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声誉和形象,侵害学校和有关人员合法权益的;

5.玩忽职守,作风飘浮,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对存在的隐患未发现以及发现后未指出,导致被督导单位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6.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7.其它严重违反督导纪律的言行。

第七条 区社会事业局对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责任督学,给予相应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不可继续担任责任督学。

[打印文章] [添加收藏]
更多
上一篇:专项督导制度[ 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