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南通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点击数:

中共南通市委宣传部文件

 

通委宣〔2017〕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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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市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各直属党组织:

为规范我市党员干部上网行为,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构建良好网络舆论生态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巩固壮大网上主流舆论,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宣发〔2017〕2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南通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通市委宣传部        中共南通市纪委机关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中共南通市委网信办

 

中共南通市委市级机关工委

                    2017年11月30日


南通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发挥全市党员干部在构建良好网络舆论生态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树立向上向善的网络舆论导向,巩固壮大网上主流舆论,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适用于组织关系在我市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本行为规范主要适用于使用网络平台制作、发布、传播有关言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行为;使用手机短信等由通信运营商提供的传播信息行为也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党员干部在网络平台注册账号,要严格区分职务身份和个人身份。

(一)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报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并到同级网信部门备案,以真实身份及职务信息向有关网络平台认证注册,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的日常管理范围;

(二)以个人身份在境内外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以个人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不得标注所在单位及职务信息。

第五条 党员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恪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禁在网络上有以下行为:

(一)发表违背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

(四)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

(五)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

(七)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八)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九)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十)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

(十一)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十二)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

第六条 党员干部应当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在网络上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电子红包进行拉票贿选、拉票助选活动;

(二)在选举和干部选拔过程中,通过网络平台散布违反党章党规、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纪律规定的信息;

(三)编造传播人事任免谣言,散布组织尚未正式公布的人事任免信息。

第七条 党员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电子红包;

(二)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开网店、做微商等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性活动;

(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党员干部应当严守保密法规,增强信息保密意识,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不得在网络上有以下行为:

(一)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泄露工作秘密和内部工作文件、数据、资料、信息等;

(三)涉密系统或涉密介质非法外联;

(四)未经单位授权,擅自公布工作内容和信息;

(五)其他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党员干部应当尊重公民权利,不得在网络上有以下行为:

(一)侵犯他人隐私和泄露他人信息;

(二)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三)利用职权或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合法通信自由和安全;

(四)其他侵犯党员、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十条 党员干部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上网娱乐、炒股、私人购物及处理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应当依法使用互联网,不得使用虚拟专用网络( VPN软件)从事非法跨境网络活动,或违反网络安全法规、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应当在构建良好网络舆论生态中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网络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网上网下“同心圆”;

(二)增强大局意识,利用网络主动宣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工作部署,积极展示南通良好形象,切实维护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良好局面;

(三)要积极开展网络舆论斗争,明辨是非,澄清谬误,敢于批评驳斥错误思潮和言论;

(四)要积极履行举报监督的义务,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的,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等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规范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各单位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本行为规范落到实处。

(一)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

(二)对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地予以保护和支持;

(三)对党员干部的网络行为教育、监管不力,党员干部违反本行为规范,被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单位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组织关系临时迁出我市的外派挂职党员干部可参照本行为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各涉密单位可根据本行为规范,结合各自实际,自行制定党员干部上网行为细则。

第十七条 本行为规范由市委宣传部、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市级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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