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1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照《江苏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督导和评价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含规划保留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参照执行本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相关办学标准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四条  学校布局根据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变化趋势、生源分布、地形地貌、周边交通等因素综合确定,统筹考虑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第五条  学校选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原则上1万至2万人设1所完全小学,2万至4万人设1所初级中学,必要时可设置分部或教学点。

    第六条  新建学校宜按以下规模设置:完全小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为36班、45班、54班。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小班化教学。

    第八条  学校应建在交通便捷、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场地,校门前平坦开阔,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卫生、无污染源。

第三章  校园建设

    第九条  校园规划科学、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教学、运动、生活等区域划分合理。

    第十条  校园规划建设基本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等,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应设置标准的升旗台、旗杆。城市学校用地紧张且无法扩展的,可在保障学生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利用地下或楼顶等空间。

    第十一条  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23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8平方米,老城区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18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3平方米。

    第十二条  学校建筑用地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确定,学校建筑用地容积率均应低于0.8,老城区学校建筑用地容积率不超过1.2。

    第十三条  体育运动场地应包括田径运动场地、球类场地、固定体育器械场地、风雨操场。

    第十四条  集中绿化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小学自然科学园地或中学生物园地等,体现环保性、知识性和人文性。小学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初中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且学校绿地率不低于35%。

    第十五条  停车场地设置科学,城市新建学校可建设地下停车场地。

    第十六条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小学不低于8平方米、初中不低于9平方米。

    第十七条  校舍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后勤生活用房。每间普通教室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65平方米、初中不低于75平方米,有条件的学校可在教室、走廊设计上满足学生活动和资源建设需要。

    第十八条  校舍建筑坚固、适用、通风,符合抗震、消防、人民防空、绿色节能等规范要求。多层校舍建筑每幢不少于2部楼梯,楼梯坡度不大于30度,护栏坚固。校舍内外墙面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无裸露电线,地面防滑。

    第十九条  小学主要教学用房设置不高于4层,初中主要教学用房设置不高于5层。教学用房内采光良好、光线充足。

    第二十条  校舍安全监控、质量鉴定、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完善,校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D级校舍及时拆除。新建校舍应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并统筹考虑避难功能,满足综合防灾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季节变化为学生提供冷热饮用水。厕所满足不同性别学生的使用需要,全面实现水冲式、无异味。学生有在校就餐需求的,学校可建造食堂并按标准配备相关设施。学生有在校寄宿需求的,学校可按规定建造宿舍,按1人1张床配备床位,并按标准配备食堂、浴室、值班室等生活用房。

    第二十二条  留守少年儿童较多的学校建立亲情电话屋、视频室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校舍、设施、路面兼顾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

第四章  教育装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按《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Ⅰ类要求配备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图书馆(室)设置阅览室、电子阅览室、藏书室等,生均图书小学不低于30册、初中不低于40册,年生均新增图书l册。有条件的学校可建设校园图书亭、班级图书角及其他图书点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建有校园网、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教室,配备校园广播、电视等。在校生数与网络环境下学生使用计算机数之比小学达10:1、初中达8:1,教师数与网络环境下教师使用计算机数之比达1:1。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要求建设各类实验室,小学每间科学实验室使用面积大于95平方米、每间探究性实验室使用面积大于96平方米,初中每间实验室使用面积为96平方米至110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学校配备美术教室,每间使用面积不低于95平方米,准备室面积不低于24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学校配备音乐教室和舞蹈教室,每间使用面积不低于95平方米,器材室面积不低于24平方米。

    第三十条  学校配备劳动技术实践室。

    第三十一条  学校运动场地建设及体育器材配备符合《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GB/T19851-2005)。

    第三十二条  校园安全防护在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达到国家和省定要求,并按规定配备卫生保健室、急救箱和药物,配备心理健康教育室。

第五章  教师队伍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编制标准及教育教学需要配齐配足教职工,小学、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分别达1:19和1:13.5,并可根据当地年人均财政收入等情况核增规定比例的专任教师编制。

    第三十四条  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课程规定要求配备音乐、体育、美术科目教师,其中专职教师比例小学、初中分别不低于60%和80%。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专任教师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达到《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学历学位符合省定要求,5年内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学校年度公用经费中教师培训支出不低于5%。

    第三十六条  校长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达到《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5年内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

    第三十七条  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进行有偿家教,不到社会培训机构兼职。

    第三十八条  教师和校长实行定期交流,每年有15%符合条件的骨干教师、专任教师按规定在城乡、学校之间流动。在同一学校任教满6年、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教师,在同一学校任职满2届的校长,须进行交流。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九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年度教学计划,开齐开足课程。学校可结合实际,开设校本选修课程,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多样化选择。学校应使用经国家或省审定的教材,按规定推荐教辅材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完善机制制度,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二条  强化教学常规管理,优化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评价等环节。加强对课程、教材、教法和学生的研究,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建立学校领导兼课、听课、评课制度,形成课堂教学质量常态分析与管理机制。

    第四十三条  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小学和初中每天集体性教育教学活动(含早读)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和7小时。合理安排学生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1.5小时以内。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1小时,每年举办1-2次学生运动会。定期举办校园艺术节、读书节、科技节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注重开发和利用校内外教育基地及其他社会资源,开展劳动技术教育和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章  学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健全内部机构,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八条  坚持民主管理,推行校务公开,定期召开校务会议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时向师生、家长和社会公开重要信息。重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监督。

    第四十九条  建立学生社团组织,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及学生会、班委会等学生组织的作用,促进学生自主管理。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按施教区招收学生,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规范招生、阳光招生。

    第五十一条  均衡配置师资等教学资源,不设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等,学生入学随机均衡编班。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依法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和师生安全教育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灾害、应急避险、防范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十四条  校风、教风、学风优良,重视文化建设和特色建设。

第八章  质量评价

    第五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评价应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过程性、发展性。

    第五十六条  健全学生发展评价办法,建立学生成长电子档案或记录袋。小学实行等级记分制,中学实行综合素质评定。

    第五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业质量标准,建立学生学业质量监测制度,学生学业水平合格率达95%以上。

    第五十八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率达90%以上,每个学生至少学习掌握2项体育运动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

    第五十九条  实行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每3年对学校开展1次素质教育综合督导评估,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导。

    第六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学校定期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学校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六十一条  坚持“以县为主”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重点加大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投入力度,不断缩小办学差距。县级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本地区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部门、乡镇(街道)和社会力量促进学校发展的职责明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全面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实行预算单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

    第六十三条  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在不低于省定基准定额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物价变动、发展需求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单轨、双轨的村小和教学点,设置基本保障经费并适当倾斜。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免收学生学费、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农村学校免收寄宿生住宿费。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物价和财政等部门核定的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擅自另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十五条  建立完善扶困助学制度,保证学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完成学业。留守少年儿童、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习困难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校舍维修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校舍维修生均拨款定额标准并适时调整。统筹整合公共财政预算中各类校舍建设资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的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校舍安全。

    第六十七条  加强教育经费监督和管理,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科学合理使用经费,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建学校严格按照本标准建设管理。现有学校不符合标准的,应采取综合措施,尽快达到本标准要求。

    第六十九条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标准(试行)》(见附件)按小学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测算,不同规模学校建设及设备配置具体要求按附表相关标准执行,单轨学校和教学点参照执行。

    第七十条  本标准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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